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新)PDF格式,请另存为...再查看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新)PDF格式,请另存为...再查看
上海相关防雷法规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


YDJ 26-89

主编部门:邮电部基建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试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对于扩建、改建的综合通信大楼亦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系统设计,应做到确保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以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1.0.3条   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单点接地的原理设计,即: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综合通信大楼联合接地系统的连接方式,如图1.0.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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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当变压器装在楼内时,变压器的中性点与拉地总汇集线之间宜采用双线连接;
       2.根据需要亦可从接地总汇集线引出一根或多根从底层至高层的主干接地线,各层分汇集线由它引出;
       3.接地端子的位置,应与工艺设计中对接地的要求相应。

 

图1.0.3  综合通信大楼联合接地系统的连接方式

    第1.0.4条   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通信设备的保护接地

    第2.1.1条   机房内通信设备及其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进局电缆的保安装置接地端,以及电缆的金属护套均应做保护接地。
    第2.1.2条   模拟通信设备的机架保护接地,可直接与引入机房内的直流电源地连通;
    数字通信设备的机架保护接地,应从接地总汇集线或机房内的分接地汇集线上引入,并应防止通过布线引入机架的随机接地;
    数字通信设备和模拟通信设备共存的机房,两种设备的保护地线应分开,并防止通过走线架或钢梁在电气上连通。
    第2.1.3条   大楼顶的微波天线及其支架应与避雷接地线就近连通。天线馈线的上端和进入机房入口处均应就近接地。

第二节   通信电源的接地

    第2.2.1条   电力室的直流电源接地线必须从接地总汇集线上引入。其它机房的直流电源接地线亦可从分汇集线上引入。
    第2.2.2条  机房的直流电源接地垂直引线长度超过30米时,从30米处开始,应每向上隔一层与接地端子连接一次。
    第2.2.3条  引入大楼内的交流电力线宜采用地下电力电缆,其电缆金属护套的两端均应作良好的接地。
    第2.2.4条  交流供电变压器高压及低压侧均应设保安装置,当专用变压器离局(站)远时,交流中性线(零线)应按规定在入户处作重复接地;当专用变压器安装在局(站)院内时,应将变压器的接地体与大楼的接地体连通。交流供电线中的无流零线应与大楼内的接地总汇集线连通,连接方式如图2.2.4所示;当专用变压器安装在大楼内时,其接地系统可合用大楼的接地装置。大楼内所布放的交流供电线路中的中性线(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交流配电屏上的中性线(零线)汇集排应与机架的正常不带电金属部分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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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5条  大楼内所有交直流用电及配电设备均应采取接地保护。交流保护接地线应从接地汇集线上专引,严禁采用中性线作为交流保护地线。
 

第三节   其它设施的接地

    第2.3.1条  大楼顶的各种金属设施,均应分别与楼顶避雷接地线就近连通。
    大楼顶的航空障碍信号灯、节日彩灯等的电源线应选用具有金属护套的电缆,或将电源线穿入金属管道内布放,其电缆金属护套或金属管道应每隔5-10米与避雷带或避雷接地线就近连通。
    第2.3.2条  大楼内各层金属管道均应就近接地。
    大楼所装电梯的滑道上、下两端均应就近接地,且离地面30米以上,宜每向上隔一层就近接地一次。
    第2.3.3条  大楼内的金属竖井及金属槽道自身节与节之间应确保电气接触良好。金属竖井上、下两端均应就近接地,且从离地面30米处开始,应每向上隔一层与接地端子就近连接一次。金属槽道亦应与机架或加固钢梁保持良好连接。

第四节  局内布线

    第2.4.1条  局内射频同轴布线电缆外导体和屏蔽电缆的屏蔽层两端,均应与所连接设备的金属机壳的外面保持良好的电气接触。
    第2.4.2条  当综合通信大楼地处雷害区或临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源,楼高超过30米时,楼内的垂直布线(含地线)宜考虑设置金属竖井,或其它防干扰措施。机房内的架间布线宜采用金属槽道进行屏蔽。

第五节  进局电缆

    第2.5.1条  进局电缆应由地下入层,并应选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
    第2.5.2条  进局电缆的金属外护套,应在大楼进线室内接地。
    第2.5.3条  进局电缆均应选通过保安装置后,再与通信设备相连。
    第2.5.4条  长途明线进局电缆除应在终端杆上设置保安装置外,其电缆金属外护套在终端杆处亦应接地。

第六节  综合通信大楼的建筑防雷

    第2.6.1条  综合通信大楼的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防雷接地是大楼接地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建筑物防雷装置中的雷电流引下线宜利用大楼外围各房柱内的外侧玉钢筋(不小于二根),钢筋自身上、下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且其上端应与房顶避雷装置、下端应与地网、中间应与各均压网焊接成电气上连通的近似笼式结构。若大楼顶设有塔楼,则塔楼各房柱亦应按以上要求设雷电流引下线。
    三、当楼高超过30米时,楼顶宜设暗装避雷网,房顶女儿墙应设避雷带,塔楼顶应设避雷针,以上三者均应相互多点焊接连通。
    当楼高超过30米时,从30米处开始,应每向上隔一层设置一次均压网。
    暗装避雷网、各均压网(含基础底层)均可利用该层梁或楼板内的二根主钢筋按网格尺寸不大于10米×10米相互焊接成周边为封闭式的环形带。网格交叉点及钢筋自身连接均应焊接牢靠。均压网组成方式见图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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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1  均压网组成方式

    第2.6.2条  从楼内引出至楼顶的交流电源线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在大楼出口处分别对地加保安装置。大楼内的交流总配电屏熔断器出线端连接的L1、L2、L3相线及中性线,均应分别对地加装相应电压、电流等级的过压过流保护装置。

 

第三章   接地系统

第一节  接地体

    第3.1.1条  综合通信大楼的地网组成方式如图3.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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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1  地网示意图

    第3.1.2条  接地体埋深(指接地体上端)一般不小于0.7米。在寒冷地区,接地体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
    第3.1.3条  对于大地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当一般做法的联合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难以满足要求时,可以采取向外延伸接地体、改良土壤、深埋电极、以及外引等方式。
    第3.1.4条  接地系统中的垂直接地体,宜采用长度不小于2.5米的镀锌钢材、硅酸盐水泥(或其它低电阻率水泥)混凝土包封电极或石墨电极。
    接地体一般采用镀锌钢材,其规格要求如下:

  1. 钢管壁厚 应不小于3.5毫米;

  2. 角钢 应不小于50×50×5毫米;

  3. 扁钢 应不小于40×4毫米;

  4. 圆钢直径 应不小于8毫米。

    第3.1.5条  接地体之间的所有焊接点(浇灌在混凝土中的除外),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第3.1.6条  接地体应避开埋设在污水排放和土壤腐蚀性强的区段。当难以避开时,其接地体截面应适当增大,镀层不宜小于100毫米。也可选用石墨电级、混凝土包封电极或其它新型材料。
 

第二节  接地引入线

    第3.2.1条  接地引入线宜采用40×4或50×5镀锌扁钢。接地引入线不宜与暖气管同沟布放,且其出土部位应有防机械损伤的措施。接地引入线应作绝缘防腐处理。

第三节  接地总汇集线

    第3.3.1条  接地总汇集线可用接地汇集或汇集排。汇集环安装在地下室或底层,距离墙面(柱面)宜为50毫米左右,汇集排安装在电力室。不同金属材料互连时,应防止电化腐蚀,接地线不得使用铝材。
    第3.3.2条  接地总汇集的截面积应根据最大故障电流值确定,一般不应小于120平方毫米的铜排或相同电阻值的镀锌扁钢。
    第3.3.3条  采用接地总汇集环的综合通信楼,其汇集环与地网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按图3.3.3所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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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3  汇集环与地网连接示意图

    第3.3.4条  根据通信机房布置的需要和大楼建筑情况,可在相应层或设备夹层内设置接地分汇集线。

第四节  接地线

    第3.4.1条  直流电源接地线截面积应根据直流供电回路允许压降确定。
    第3.4.2条  各类设备保护接地线的截面积,应根据最大故障电流值确定。一般宜选用导线截面为35-95平方毫米(相互故障电流为:25-350安)的多股铜导线。
    第3.4.3条  接地线两端的连接点应确保电气接触良好,并应作防腐处理。
    第3.4.4条  严禁在接地线中、交流中性线中加装开头或熔断器。
    第3.4.5条  严禁利用其它设备作为接地线电气连通的组成部分。
    第3.4.6条  由接地总汇集线引出的接地线应设明显标志。
 

第四章   接地电阻值

    第4.0.1条  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欧。当楼内通信设备有更高要求时,或邻近有强磁场干扰,而对接地电阻提出更高要求时,应取其中的最小值作为设计依据。